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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氣污染防治“三箭齊發”,15部門聚焦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

          發布時間:2022-11-17【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

          環大氣〔202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委、管委)、交通運輸廳(局、委)、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商務廳(局)、市場監管廳(局、委)、氣象局、能源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現將《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氣象局 國家能源局
          民航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
           
            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關要求,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貨車污染治理三個標志性戰役,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持續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打好攻堅戰的重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近年來,通過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人民群眾藍天幸福感、獲得感顯著增強。但重點地區、重點領域大氣污染問題仍然突出,京津冀及周邊等區域細顆粒物(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秋冬季重污染天氣依然高發、頻發;臭氧污染日益凸顯,特別是在夏季,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柴油貨車污染尚未有效解決,移動源是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來源,對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影響較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遠。各地要進一步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貨車污染治理三個標志性戰役的重要性,勇于擔當、真抓實干,以大氣環境改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為實現美麗中國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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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總抓手,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以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污染天氣、臭氧污染、柴油貨車污染等突出問題為重點,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標志性戰役,推動“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順利實現,人民群眾藍天幸福感、獲得感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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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秋冬季聚焦PM2.5和重污染天氣、夏季聚焦臭氧、全年緊抓柴油貨車開展攻堅;科學確定攻堅重點地區、對象、措施;嚴格依法治理、依法監管,反對“一刀切”“運動式”攻堅。
           
            堅持優化結構、標本兼治。大力推進產業、能源、運輸結構優化調整,提升工業、運輸等領域清潔低碳水平,持續推進重點行業深度治理。完善應對機制,精準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堅持系統觀念、協同增效。突出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統籌大氣污染防治和溫室氣體減排,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聚焦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減排;加強區域協同治理、聯防聯控。
           
            堅持部門協作、壓實責任。明確責任分工、強化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形成治污合力。加強幫扶指導,嚴格監督考核,推動大氣污染治理責任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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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25年,全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基本消除;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取得積極成效,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水平顯著提高,移動源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下降。
           
            三、推進重點工程
           
            統籌大氣污染防治與“雙碳”目標要求,開展大氣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行動,將標志性戰役任務措施與降碳措施一體謀劃、一體推進,優化調整產業、能源、運輸結構,從源頭減少大氣污染物和碳排放。促進產業綠色轉型升級,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推動能源清潔低碳轉型,開展分散、低效煤炭綜合治理。構建綠色交通運輸體系,加快推進“公轉鐵”“公轉水”,提高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綠色低碳水平。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協同減排,以石化、化工、涂裝、制藥、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為重點,加強VOCs源頭、過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持續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出臺焦化、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開展低效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嚴把治理工程質量,多措并舉治理低價中標亂象,對工程質量低劣、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環保公司和運維機構加大聯合懲戒力度。統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過程中安全防范工作。
           
            四、強化聯防聯控
           
            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強化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國家重點推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聯防聯控工作,加強對珠三角地區、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東北地區、天山北坡城市群等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工作的指導。各。▍^)根據需求加強行政區域內城市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鼓勵交界地區相關市縣積極開展聯防聯控。構建“省—市—縣”重污染天氣應對三級預案體系,規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響應、解除工作流程,持續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加強應急減排清單標準化管理。
           
            五、夯實基礎能力
           
            強化科技支撐,開展PM2.5和臭氧協同防控科技攻關,構建復合污染成因機理、監測預報、精準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監管、科學評估的全過程科技支撐體系;選擇典型城市實施“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開展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融合清單編制工作。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完善“天地空”一體化監測體系;加強污染源監測監控,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穩定運行;對排污單位和社會化檢測機構承擔的自行監測和執法監測加大監督抽查力度,依法公開一批人為干預、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提升監督執法效能,圍繞標志性戰役任務措施,精準、高效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在油品、煤炭質量、含VOCs產品質量、柴油車尾氣排放等領域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持續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對環保信用等級較低的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關鍵舉措。各。▍^、市)要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標志性戰役目標任務,提出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時間表、路線圖、施工圖,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分地區、分年度任務分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生態環境部每年下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各城市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相關。ㄊ校┲贫ū镜啬甓惹锒敬髿夤孕袆臃桨。各部門加強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生態環境部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通報空氣質量改善情況。推動將標志性戰役年度和終期有關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強化目標任務落實,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地區依法依規實行通報批評和約談問責,有關落實情況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資委,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1月14日印發
           
          臭氧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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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 2025 年,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取得積極成效,全國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全國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 87.5%,揮發性有機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比 2020 年分別下降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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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協同減排、源頭防控,聚焦臭氧前體物 VOCs 和氮氧化物,加快推進含 VOCs 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強化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及油品儲運銷 VOCs 深度治理,加大鍋爐、爐窯、移動源氮氧化物減排力度。堅持突出重點、分區施策,以 5—9 月為重點時段,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為國家臭氧污染防治攻堅的重點地區,珠三角地區、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及其他臭氧超標城市在國家指導下開展攻堅。堅持科學監管、提升能力,強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撐,完善臭氧和 VOCs 監測體系,提高治理設施運維管理水平,精準有效開展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提升執法監管能力。
           
            二、含 VOCs 原輔材料源頭替代行動
           
            加快實施低 VOCs 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各地對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使用企業制定低 VOCs 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全面推進汽車整車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在木質家具、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制造技術成熟的工藝環節,大力推廣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重點區域、中央企業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和膠粘劑;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完善 VOCs 產品標準體系,建立低 VOCs 含量產品標識制度。(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開展含 VOCs 原輔材料達標情況聯合檢查。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 VOCs 含量限值標準,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環節 VOCs 含量限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臭氧高發季節加大檢測頻次,曝光不合格產品并追溯其生產、銷售、進口、使用企業,依法追究責任。(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VOCs 污染治理達標行動
           
            開展簡易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清理整治。各地全面梳理 VOCs 治理設施臺賬,分析治理技術、處理能力與 VOCs 廢氣排放特征、組分等匹配性,對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 廢氣采用單一噴淋吸收等治理技術且無法穩定達標的,加快推進升級改造,嚴把工程質量,確保達標排放。力爭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治。(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強化 VOCs 無組織排放整治。各地全面排查含 VOCs 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以及工藝過程等環節無組織排放情況,對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開展整治。石化、現代煤化工、制藥、農藥行業重點治理儲罐配件失效、裝載和污水處理密閉收集效果差、裝置區廢水預處理池和廢水儲罐廢氣未收集、LDAR 不符合標準規范等問題;焦化行業重點治理酚氰廢水處理未密閉、煤氣管線及焦爐等裝置泄漏等問題;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重點治理集氣罩收集效果差、含 VOCs 原輔材料和廢料儲存環節無組織排放等問題。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無法實現低 VOCs 原輔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閉設備、密閉空間作業或安裝二次密閉設施。(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管控。石化、化工企業應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開停車、檢維修計劃;制定非正常工況 VOCs 管控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鹁、煤氣放散管須安裝引燃設施,配套建設燃燒溫度監控、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排放廢氣熱值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補充助燃氣體。(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推進涉 VOCs 產業集群治理提升。各地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以及涉及有機化工生產的產業集群,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計劃,統一治理標準和時限。加快建設涉 VOCs“綠島”項目。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聚集的園區和集群,推進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吸附劑使用量大的地區,建設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劑規范采購、統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體系;同類型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園區和集群,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推進各地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 VOCs 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生態環境部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推進油品 VOCs 綜合管控。各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儲運銷環節油氣回收系統專項檢查工作,確保達標排放;對汽車罐車密封性能定期檢測,嚴厲查處在卸油、發油、運輸、停泊過程中破壞汽車罐車密閉性的行為,鼓勵地方探索將汽車罐車密封性能年度檢測納入排放定期檢驗范圍。探索實施分區域分時段精準調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氣壓指標;在重點區域及珠三角地區,開展車輛燃油蒸發排放控制檢測。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具有萬噸級以上油品泊位的碼頭、現有 800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國家標準開展油氣回收治理。(生態環境部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四、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動
           
            實施低效脫硝設施排查整治。各地對采用脫硫脫硝一體化、濕法脫硝、微生物法脫硝等治理工藝的鍋爐和爐窯進行排查抽測,督促不能穩定達標的整改,推動達標無望或治理難度大的改用電鍋爐或電爐窯。鼓勵采用低氮燃燒、選擇性催化還原(S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術。(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推進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2025 年底前,重點區域保留的燃煤鍋爐(含電力)、其他地區 65 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含電力)實現超低排放;全國 80%以上的鋼鐵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點區域全面完成;重點區域全面開展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過程中,改造周期較長的,優先推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勵其他行業探索開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實施工業鍋爐和爐窯提標改造。生物質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無法穩定達標的,加裝高效脫硝設施。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對低氮燃燒器、煙氣再循環系統、分級燃燒系統、燃料及風量調配系統等關鍵部件要嚴把質量關,確保低氮燃燒系統穩定運行,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動燃氣鍋爐取消煙氣再循環系統開關閥,確有必要保留的,可通過設置電動閥、氣動閥或鉛封等方式加強監管。玻璃、鑄造、石灰等行業爐窯,依據新制修訂的排放標準實施提標改造;鼓勵臭氧污染嚴重地區結合實際制定更為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五、臭氧精準防控體系構建行動
           
            強化科技支撐。重點區域及珠三角地區、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全面開展臭氧來源解析、生成機理、主要來源和傳輸規律的研究。開展環海岸線臭氧生成機理和傳輸規律的研究。珠三角地區開展區域臭氧長期預測及聯合應對試點。加快低 VOCs 含量原輔材料研發、生產和應用;加快適用于中小型企業低濃度、大風量廢氣的高效 VOCs 治理技術,以及低溫脫硝、氨逃逸精準調控等技術和裝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研究分類型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徑。在典型城市實施“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科技部、生態環境部牽頭,氣象局等參與)
           
            完善監測體系。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大氣環境非甲烷總烴監測,臭氧超標城市開展 VOCs 組分監測;加強光化學產物和衍生物的觀測能力建設;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垂直方向上的臭氧濃度和氣象綜合觀測;在重點區域增設背景觀測站點,建設公路、港口、機場和鐵路貨場等交通污染監測網絡,優化傳輸通道站點設置;加強涉 VOCs 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企業環境 VOCs 監測。(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開展夏季臭氧污染區域聯防聯控。著力提升臭氧污染預報水平,重點區域具備未來 10 天臭氧污染級別預報能力;研究區域統一的臭氧污染預警標準和應對措施。開展生產季節性調控,鼓勵引導企業污染天氣妥善安排生產計劃,在夏季減少開停車、放空、開釜等操作,加強設備維護,鼓勵增加泄漏檢測與修復頻次。鼓勵企業和市政工程中涉 VOCs 排放施工實施精細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銹等涂裝作業及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劃線、瀝青鋪設等避開易發臭氧污染時段。(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氣象局等參與)
           
            六、污染源監管能力提升行動
           
            加強污染源監測監控。VOCs 和氮氧化物排放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督促企業按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日常巡檢和維護保養;自動監測設備數采儀采集現場監測儀器的原始數據包不得經過任何軟件或中間件轉發,應直接到達核心軟件配發的通訊服務器。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備便攜式 VOCs 檢測儀,臭氧污染突出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石化、化工企業集中的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快配備紅外熱成像儀。(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強化治理設施運維監管。VOCs 收集治理設施應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停”。治理設施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等應按設計規范要求定期更換和利用處置。堅決查處脫硝設施擅自停噴氨水、尿素等還原劑的行為;禁止過度噴氨,廢氣排放口氨逃逸濃度原則上控制在 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強旁路監管,非必要旁路應取締;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加強監管。(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開展臭氧污染防治精準監督幫扶。指導各地在夏季圍繞石化、化工、涂裝、醫藥、包裝印刷、鋼鐵、焦化、建材等重點行業,精準開展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工作。持續開展“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指導企業優化 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動各項任務措施取得實效;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切實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充分利用熱點網格技術進行非現場幫扶,指導地方有序開展熱點區域針對性排查。(生態環境部牽頭負責)

          (來源: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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