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生產穩定輕烴、異辛烷、環烷烴等化工產品被追征消費稅
- 發布時間:2023-05-29【政策法規】
自2008年《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以來,以原油、煤炭為原材料生產的化工產品消費稅征免范圍就一直存有爭議。2018年成品油發票模塊上線后,國家不斷強化對石化行業全鏈條的消費稅征管。尤其是自去年8月以來,將原油制品、煤制油等化工產品作為石腦油征收消費稅的問題在陜西、山西、內蒙古、新疆等地比較突出,對這些地方的化工行業產生巨大影響。
一、多地自上而下要求化工產品生產企業補繳消費稅
(一)去年8月以來消費稅納稅調整高發的化工產品類型
1、穩定輕烴
穩定輕烴是指以戊烷和更重的直鏈飽和烷烴為主要成分的烷烴混合物,主要應用領域包括:加工生產溶劑油、加工生產苯等化工原料、與甲醇或乙醇等添加劑調合車用汽油等。穩定輕烴的常見生產工藝有兩種,一種是在原油開采過程中,收集油氣田伴生混合輕烴,通過高溫、高壓、分餾等物理工藝分離制備,另一種是以煤炭作為原料,通過直接液化或加氫液化(費托合成)工藝制備。目前穩定輕烴的國家標準只有一類,即油氣田類穩定輕烴。
無論是油氣田穩定輕烴還是煤基穩定輕烴,都有被調整繳納消費稅的風險。其中,油氣田穩定輕烴的納稅調整因國有、民營企業差異而存在爭議,煤基穩定輕烴因無國家標準被調整的生產企業數量更多。
2、異辛烷
異辛烷屬于純凈物、化合物,分子式為C8H18,目前收錄于《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第40828項。異辛烷既可以直接應用于測驗汽油抗爆性能,也可以繼續深加工,包括生產溶劑油及氣相色譜對比產品、作為汽油添加劑用于增加汽油的辛烷值(提高抗震性)。異辛烷的常見生產工藝有兩種,一種是異丁烷和丁烯催化制備,另一種是異丁烯二聚加氫生成,兩種均涉及化學反應。異辛烷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目前,部分地方已經開始將異辛烷調整為“非標汽油”口徑,對異辛烷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3、環烷烴
環烷烴屬于純凈物、化合物,分子式為CnH2n,大多收錄于《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例如環戊烷收錄于第14790項,環辛烷收錄于第14803項。環烷烴可以用于進一步加工生產潤滑油、溶劑油、醇類酮類化工原料,或作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的添加劑。根據原料類型,環烷烴的生產工藝分為原油催化裂化和煤直接液化兩種。環烷烴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目前,部分地方已經開始將煤基環烷烴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4、小結
除以上化工產品以外,有消息稱今年下半年諸如二甲苯、MTBE等調油組分的生產也將逐步納入消費稅調整范圍。
(二)追征化工產品消費稅的主要理由
目前,化工產品消費稅追征口徑分為兩種,一是“向前追溯+向后調整”,即2022年8月至今生產的相關產品均需補繳消費稅,且未來生產相同產品還需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二是僅向后調整,不向前追溯。追征消費稅的主要依據和理由可以分為三種:
1、未取得符合條件的檢驗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的規定,納稅人以原油或煤炭等原料生產加工的液態化工產品外觀形態與應稅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可用于生產加工應稅成品油的,如未取得符合條件的檢驗證明的,應當按照石腦由征收消費稅。據此規定,部分化工企業和煤化工企業在生產液態化工產品時,存在下列問題的會被要求補繳消費稅:
(1)從未取得產品檢驗證明。
(2)雖然取得產品檢驗證明,但出具檢驗證明的主體非國家級或省級備案的檢驗檢測機構,或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資質中不包括相關產品。
(3)雖然取得產品檢驗證明,但在取得檢驗證明之前就發生了生產行為,主管稅務機關仍可以對企業取得檢驗證明之前生產的化工產品征收消費稅。
2、相關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根據前述規定,取得檢驗證明是相關化工產品不作為石腦油征稅的必要條件,但受制于國家標準的編制背景,一些過去生產工藝不成熟的產品,尚未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隨著生產技術革新,雖然相關產品已經在市場上廣泛應用,但納稅人客觀上面臨著無法取得檢驗證明的狀況,對在國家標準層面處于空白狀態下的化工產品面臨征收消費稅的風險。例如,《穩定輕烴》(GB9503-2013)將該國家標準的適用范圍限定在“油氣田穩定輕烴”,這就導致部分煤化工企業即使生產符合該標準的穩定輕烴,且已經取得了符合要求的檢驗證明,依然會被稅務機關定性為石腦油追征消費稅。
3、以化工產品為“輕質油”為由等同石腦油征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第167號),石腦油又叫化工輕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輕質油。石腦油的征收范圍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非標汽油、重整生成油、拔頭油、戊烷原料油、輕裂解料(減壓柴油VGO和常壓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氫裂化尾油、芳烴抽余油均屬輕質油,屬于石腦油征收范圍。
實踐中,部分地方認為一些化工產品本身屬于輕質油范疇,故不需考慮相應產品是否取得了檢驗證明,直接等同石腦油征消費稅。在此種情況下,由于稅企雙方對于石腦油范圍的理解存在分歧,即便企業取得檢驗證明,也仍然被納稅調整。
二、消費稅納稅調整對化工行業產生的影響
前已述及,穩定輕烴、異辛烷、環烷烴的生產工藝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原油、油田伴生氣為原料,通過高溫、高壓、分餾等方式分離制取。據了解,這些化工產品的原料屬于大型油氣田企業的副產品,因生產化工產品利潤微。繃嵜麛蛋僭,油氣田企業不愿投產,遂選擇直接出售給化工企業,由化工企業進一步分離生產化工產品。如果對化工產品生產行為征收消費稅,則每噸化工產品將增加千余元消費稅成本,大多數化工企業將面臨巨額虧損。
另一類是以煤為主要原料,通過煤直接液化或加氫液化(費托合成)等方式制取。目前,一些煤化工企業從事此類業務。相較于石油化工簡單分離的生產工藝,煤化工涉及化學反應,其技術更加復雜、成本更高,利潤也更加有限。很多煤化工企業被要求補繳的稅款甚至超過了其投產以來的全部利潤。
在化工產品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背景下,如果對穩定輕烴、異辛烷、環烷烴等生產行為征收消費稅,將顯著增加相關企業的生產成本。而且,本次調整涉及對相關產品的重新定性,即未來生產同樣產品,仍然需要繳納消費稅。目前已有大量化工企業因消費稅政策不明而被迫停工,其后端的加工企業也被迫緊縮采購,化工產品產業鏈面臨巨大危機。
此外,盡管現行消費稅的征稅環節主要在生產環節,但根據目前公開征求意見的《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消費稅征稅環節逐步后置到消費端;ぎa品僅僅是石化和煤化工行業的中間產品,生產化工產品遠遠未到消費端,在生產化工產品的環節征收消費稅也與消費稅立法趨勢和消費稅征收原理相悖。
三、依據現行消費稅政策,具體哪些化工產品不征消費稅?
(一)符合三種情形的化工產品應當不征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7號公告、2013年第50號公告,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不應當視同石腦油征稅:
1、屬于環境保護部發布《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列明分子式的產品和納稅人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中列名的產品。
2、納稅人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中除產品名稱注明為“石油產品”外的各明細產品。
3、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且納稅人事先取得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授予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相關產品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檢驗證明。
(二)將化工產品視同石腦油征稅的法律依據存在的問題
對于部分稅務機關主張的化工產品屬于化工輕油,應直接作為石腦油征稅的觀點,有違背稅收法定原則之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創設和調整,稅目屬于稅收基本制度的一部分,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2012年第47號公告、2013年第50號公告作為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只能對消費稅稅目等課稅要素進行解釋,無權調整或者擴大消費稅稅目。然而,“視同石腦油”的規定,使得《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石腦油稅目隨之發生變化,超出了行政解釋的范疇,在《消費稅暫行條例》未明確石腦油的范圍,未規定穩定輕烴、異辛烷、環烷烴等產品屬于石腦油的情況下,將這些化工產品作為石腦油缺乏上位法依據。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消費稅征稅對象是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即納稅人需存在“以非應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或者“以A應稅消費品生產B應稅消費品”的行為,才可能產生消費稅納稅義務。穩定輕烴、異辛烷、環烷烴等化工產品不屬于石腦油,其原料系原油、煤炭或其開采過程中的伴生物質,屬于“以非應稅消費品生產非應稅消費品”,不屬于消費稅應稅行為,對其征稅有違背稅收法定原則之嫌。
四、企業如何應對化工產品消費稅征免風險
(一)納入本輪消費稅調整的企業需審慎處理稅企爭議
對于正在接受消費稅調查的化工企業,應當要積極配合稅務等部門的調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稅收規定,并可提供涉稅領域和石化領域的專業咨詢論證意見,取得調查部門的諒解,妥善預防涉稅爭議。如果企業接受調查后,稅務機關已經做出消費稅調整的,則可考慮從以下幾個角度切入,審慎處理稅企爭議:
1、主張相關產品屬于《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的物質
對于生產異辛烷、環烷烴等化工產品被追征消費稅的企業而言,可以主張其生產的相關產品屬于《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的物質。根據《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的解讀》,已被列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產品純度較高,運用特定方法可以對其與混合物進行區分。而應稅成品油都是多種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中各物質均保持原有性質,也無法用化學分子式表示,且不屬于新化學物質。因此,從化學特性上看,列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的物質與應稅成品油存在顯著區別。根據2013年第50號公告,納稅人主張其產品已被列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可以佐證其產品的非應稅性。
2、提交符合條件的檢驗證明
根據2015年第39號公告,納稅人生產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在取得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當月起,不征收消費稅。因此,納稅人應當在其在進行穩定輕烴等化工產品的生產之前,就取得符合條件的檢驗證明,避免因取得檢驗證明較晚,增加之前生產化工產品的消費稅征收風險。
按照2013年第50號公告,有權作出“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檢測機構應當是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授予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該檢測機構對相關產品的檢測能力在其資質認定證書附表規定的范圍之內。對于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機構已經出具檢驗證明的,2013年第50號公告并未賦予稅務機關對檢測程序、檢驗方法、檢測結果等提出異議的權力,故檢驗證明反映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屬于成品油,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稅務機關應當尊重檢測結論。
3、啟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程序
對于已經陷入消費稅追征風險中的納稅人而言,相關企業應當積極尋找專業人士,及時采取法律救濟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在復議和訴訟期間,納稅人還可以提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通過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7號公告、2013年第50號公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妥善應對和化解消費稅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企業還可以委托稅法學界的專家學者開展專家論證活動,專家學者是稅收立法的重要參與者,更加了解稅法的立法目的,也引領著稅收立法的發展方向,專家學者的觀點對案件審理會產生很大幫助。
(二)未納入本輪消費稅調整的企業也有必要尋求外部專業力量的支持和幫助
我國消費稅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繁多而復雜,納稅人理解、適用各項政策存在一定困難,對于沒有納入本輪調查調整范圍的石化企業、煤化工企業,不意味著完全脫離了消費稅風險,如有相似產品生產行為的,也應當借助稅務專業人士的支持管理涉稅風險,保證企業日常經營的稅務合規,避免產生糾紛。企業可以通過聘請專業的稅務顧問解答具體規定中的各類專業性問題:
1、分析化工產品的原料結構
通過分析化工產品原料是否包括原油類、煤炭等產品,論證相關產品有無消費稅風險,并及時采取恰當應對措施。
2、及時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對于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稅務顧問可以提供相關建議,指導企業及時辦理相關證明文件,避免被納入征稅范圍。
3、保存產品,定期檢驗檢測
現階段,化工產品的檢驗證明對于消費稅征管仍有重要意義,稅務顧問可以對產品取樣保存及檢驗檢測提供指導,避免相關產品被錯誤征收消費稅。
4、與稅務機關保持良性溝通
稅務顧問可以代表企業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相較于稅企直接溝通的模式,稅務顧問發表意見更加客觀、清晰、準確,有利于涉稅風險的高效化解。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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